第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属地责任原则,对辖内饮用水源实行保护。
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
第十九条 对饮用水源地表水源地必须按照不同水域特点和当地具体情况,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保护区或保护范围,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使各保护区的水质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标准。
东江北干流饮用水源保护执行《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条 市中心城区供水水厂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置。
水厂吸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500米的水域,以及该水域河道中心线向两侧各水平外延400米所达的陆域,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从初溪水利枢纽工程大坝上溯至正果镇圭头潭村的水域,以及从初溪水利枢纽至水厂一级水源保护区下游交接界,河道中心线向两侧各水平外延500米所达的陆域,从水厂一级水源保护区下游交接界至正果镇圭头潭村的水域,河道中心线向两侧各水平外延2000米所达的陆域,除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从增江河与东江北干流汇合处上溯至增江河与龙门县交界处水域,以及该水域河道中心线向两侧各水平外延3000米所达的陆域,除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外,为饮用水源准保护区。
第二十一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除上条外的地表水生活饮用水集中供水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设置。
潮感河段以水厂吸水点半径200米的水域及两岸纵深100米的陆域,非潮感河段以水厂吸水点上游8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两岸纵深100米的陆域,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潮感河段以吸水点上游2000米,下游1000米的水域及两岸纵深1000米的陆域,非潮感河段以吸水点上游5000米,下游400米的水域及两岸纵深1000米的陆域,除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梅花庄、联安、白洞、吊钟、山角、增塘、白花林等饮用水源水库,水厂吸水点周围800米半径范围内的水域及水厂一侧纵深100米的陆域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库其余水域和沿水库岸最高设计水位纵深2000米的陆域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第二十二条 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的集中供水水厂吸水水井50米半径范围内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吸水水井500米半径范围内除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第二十三条 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执行下列规定:
(一)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废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使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标准时,必须削减水污染物排放量。
(二)禁止毁林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
(三)禁止向水体排放和倾倒残油、废油、油性混合物、垃圾、粪便、工业废渣及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使用农药、化肥和除莠剂等,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执行饮用水源准保护区规定外,还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已有项目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使水体达不到规定水质标准的,必须限期削减排放量。限期削减后仍达不到水质标准的,必须限期搬迁或者关闭。
以上规定的限期削减排污量、限期搬迁或者关闭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二)未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的已建成生活集中区,必须建立污水二级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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