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代表更好地履行职务,建立代表工作的激励机制也是必要的。在实践中,我们通过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实行百分制的考核评比,每年开展评选先进代表小组和先进代表的活动,实行评分奖励。并通过召开代表工作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等行之有效的形式,对指导和促进代表工作的开展,激励代表自觉履行职务,收到较好的效果。
构建和谐社会,为地方人大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新课题,也为担负民主法制建设任务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工作提供了一个新的机遇。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一方面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主题,以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依靠广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卓有成效地开展代表工作,努力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另一方面应认真总结人大工作的实践经验,加大研究探索力度,从理论上去回答改进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推动人大工作的创新和发展。只有这样,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才能不断提高工作实效,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水源保护·
增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
《增城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办法》的决议
(2005年12月23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
增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增城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办法》。
增城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办法
(2005年12月23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增城市饮用水源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合理利用水源,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和提高增城市饮用水源水体水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划定增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东江、增江河、西福河的干流、支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质保护适用本办法。
凡在增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护增城市饮用水源水质,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对执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把保护饮用水源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已造成的水污染,防止新的水污染。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是本市防治饮用水源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增城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目标,区域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对实现该目标负主要领导责任。
交通部门的航政和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建设、城市规划、发展改革、土地、经贸、农业、渔业、林业、水利、市政、公安、卫生等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防治饮用水源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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