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选举法和省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选举市、镇两级人大代表,应同时分别进行投票选举。 二、各选区应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或委派专人主持。分设投票站的要确定一个为中心投票站,采取选举大会的形式进行投票。分设的各个投票站由选区投票选举主持人指派两名负责人,并予以公布。 三、选举市、镇人大代表应分两种不同颜色的选票,分别设置市、镇人大代表投票箱(含流动票箱),投票选举时按指定的投票箱进行投票。 四、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投票时,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选民如在选举日不能回选区参加投票选举的,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其它选民代为投票。委托投票,必须凭委托投票书领取选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对不能到中心投票站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在经批准的流动票箱投票。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所信任的人代写。 流动票箱设置,必须经本级选举委员会批准设置,每一个流动票箱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 五、市、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必须是市、镇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六、选票上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画顺序排列,经预选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应按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七、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进行差额选举。 八、投票选举市人大代表的选票和镇人大代表的选票,应分别投入指定的投票箱,方为有效。投错票箱的选票,应作废票处理。 九、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O”;反对的,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X”,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的,在另选人栏的空格中写上被选举人的姓名,并在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O”。 十、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十一、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应参加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应组织重新选举;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小于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分设投票站的,如某个投票站点票结果无效,可只就某个投票站进行重新投票选举)。 十二、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顺序,依照法定差额比例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1人,候选人为2人。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经两次投票选举仍未能选足应选代表名额时,可以不再进行选举,保留缺额。 市镇直接提名的代表名额与分配选区的应选名额,互相不挤占。市镇直接提名的代表名额,由于不占分配选区代表应选名额,因此,原分配选区代表名额选满,本选区提名的其他代表候选人得票数即使多于市直接提名的代表候选人的得票数,也不能当选。市镇直接提名的代表候选人未获当选,其代表名额由市镇另行安排。 十三、设多个投票站、流动票箱进行投票选举的,在选区规定的时间内分别投票,投票结果汇总到中心投票站集中统一计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