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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浅谈树立“三种”意识 创新民行检察工作

日 期:

2008-7-4 17:39:59

    目前,全省党员干部按照省委关于开展“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努力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学习讨论活动的要求,正在开展声势浩大的学习讨论活动。检察机关借这股东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既要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广泛讨论、畅所欲言,又要在解放思想中统一思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理论体系不动摇。笔者在民行检察部门工作,结合本职工作实际,浅谈树立“三种”意识,创新民行检察工作。
    一、 树立“三种”意识,是创新工
作的前提
    (一)树立解放思想的意识。民行检察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找准结合点,遵循诉讼规律、监督规律和职务犯罪侦查规律,研究确定民行检察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重点。广泛研讨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分析原因、寻找对策,通过工作的大讨论促进思想的大解放,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树立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正确的政治观、大局观、和谐观、民生观、权威观和绩效观,努力探求民行检察工作新的发展空间,以思想大解放推动民行检察工作的大发展。
    (二)树立大局意识。当前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就是发展经济、关注民生、促进社会和谐,这就是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就是我们要共同维护的大局。作为民行检察部门要以维护稳定,构建和谐为工作重点,发挥独特的职能作用。
    1、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强化对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从近几年来的涉法上访和申诉案件情况看,弱势群体涉法上访成为主流,且呈逐年增多的趋势。检察机关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开展各项检察工作,就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为百姓排忧解难,尤其是要为弱势群体伸张正义,使群众真正感觉到“有理有处说,有冤有处诉”。
    2、做好息诉工作,减少涉检上访。诉讼的落脚点是定纷止争,如果当事人的矛盾经过裁判仍没有化解,息诉工作则能使案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审结。民行检察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要更好地发挥民行检察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方面的作用。对于法院裁判正确,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民行检察干部都要耐心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以维护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和裁定,树立和保障司法权威。
    3、积极促成和解,化解社会矛盾。有些申诉案件,法院判决、裁定确实存在小的瑕疵,但不足以推翻原裁定、不符合抗诉条件。因此,在认真办理抗诉案件的同时,民行检察部门应推行多角度办案的思路,在抗诉条件不成熟或是促成和解取得效果更佳的情况下,合理突出“和解优先”原则,从既维护公平正义,又注重实效为出发点,约见双方当事人,依据当事人自治原则,因势利导地做好协调工作,促使当事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以减少申诉人的诉累,降低其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进一步凸显民行检察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独特作用。
    (三)树立创新意识。民行检察干部不但要会办案,还要重视民事行政检察理论研究,通过理论调研提升自己的理论素养,以理论调研成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由于立法上的缺陷,民行实务操作的法律依据严重缺乏,民行检察工作中大量出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都需要我们去深入地研究探讨。民行检察干部对工作中的热点、难点和薄弱环节保持高度的敏锐性,对审查工作中的缺乏法律明文规定的做法,积极主动探寻其与法理的一致性,总结这些做法后面的法学原理,为司法提供指导,为立法提供建议,为完善民行检察制度提供实践依据。
    二、创新民行检察工作,开创民行监督新局面
依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总则规定,民行检察监督范围很广,而不仅仅是审查抗诉,民行检察部门要依法不断拓展和丰富民行检察监督内涵。近年来,再审检察建议作为同级监督的重要手段在实践中已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得到了法院系统的普遍认同。我们要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新的监督手段和监督领域。
    (一)扩大监督范围,从事后监督向事中、事前方向延伸。目前,民行监督基本上都是局限在事后监督,所以民行检察部门在这次解放思想的大讨论中,要积极大胆地扩大监督范围,从事后监督逐步向事中、事前方向延伸。对于重大的或有影响的民事、行政案件,如诉讼标的重大的案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民告官案件等,民行部门应主动派人去旁听庭审,了解案情,实施同步监督,增强监督效果,促进审判公正。
    (二)扩大监督领域,积极开展执行监督。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监督民事执行领域,但目前执行乱的问题突出,群众投诉较多。中央政法委(2005)52号文明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民行检察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委文件精神,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确有问题的民事执行裁定、执行决定和执行行为等开展监督,努力创造实践经验,并逐步研究制定民事执行检察监察的实施意见,向党委政法委汇报,取得支持。发现执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认真开展初查和侦查工作;对于一些典型违法执行问题和典型案例,经调查分析后要集中向人大、党委报告;加强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调研,不断积累司法实践经验,为全国人大全面修改《民事诉讼法》提供立法依据。
    (三)探索新的监督方式,扩大监督效果。一是积极探索对民事调解和行政赔偿调解活动的检察监督。调解虽未列入抗诉范围,但调解活动是审判和诉讼活动,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总则规定的检察监督范围,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履行对虚假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调解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责,全方位探索和研究调解监督的方式及其效力。二是积极探索和开展督促起诉工作。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而监督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自己的监管职责,案件性质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检察机关可以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职责提起诉讼。
    解放思想无止境,公正高效文明执法是检察机关追求的目标,只有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民行检察工作才能在新的起点上规范发展、创新发展、超越发展,才能进一步开创民行检察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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