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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加强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关系的思考

日 期:

2006-9-18 14:48:02

    如何加强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当前人大工作尤其是代表工作中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对于这个问题,虽然代表法及其它法律已确立了一些原则。但这些原则操作性不强,实施起来有困难。笔者认为要实现这些原则,还要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和相应的制度配套。
    从理论层面上看,针对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关系的论述很多,但大多数论述比较原则,而对一些理论细节和现实问题缺少关注。因此,很难为在实践中如何处理好人大代表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提供有效的支持。其中有两个难题至今仍未解决。其一,人大代表代表谁的利益。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核心就是人大代表必须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这一点不容置疑。但这仅仅是一个比较概括的提法。实际上,每一位代表作为一个个体,由于受职业、阅历、知识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往往代表某一特殊群体的利益。从有关法律的规定看,我们国家实行的是地域代表制,所以每一位代表所代表的往往是某一地域的利益。但是,在选举过程中,代表名额是按照界别来进行分配的,这也就是说,代表又反映某一界别的利益。接下来的一个问题是:人大代表如何代表人民的利益?这个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方面:第一,对于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代表是不是有义务进行反映?不反映怎么办?对此,现行法律的规定比较模糊。第二,针对某些具体事项,代表的言论和在表决时所采取的立场(赞成、反对还是弃权),是否必须同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保持一致?不一致怎么办?
从制度层面上看,代表法已就如何处理人大代表与选民及原选举单位的关系作了规定。但这些规定是由于各种原因并不能完全适应现在的情况。近些年来,随着广大选民民主诉求的日趋强烈,他们越来越希望能通过人大代表来表达自己的利益和主张,这就使得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关系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正是顺应这种变化,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已逐渐成为一项制度在我市开展起来。从这项制度在实践中推行的效果看,它有利于密切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加强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使人大代表更好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正因为如此,条件成熟的时候,有必要把这项制度上升为法律。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认为要处理好人大代表与人民的关系,确立一些原则是不够的,关键是要为这些原则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和相应的制度配套。只有这样,才能为搞好人大代表与人民的关系提供可靠的保障。
    (小楼镇人大办  汤勇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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