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 十条 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或者选举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时,从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至代表提名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八小时。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常务委员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代表大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二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代表大会选出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广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主持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资料。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三条 代表在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代表在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应就会议题发表意见。与会议议题无关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制止。 代表要求印发言书面意见的,由大会秘书处作出安排。代表在每次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四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书面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五条 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六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述的代表联名,可以是一个代表团内的代表联名,也可以是两个以上代表团的代表联名。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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