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作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有权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在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提供资料的单位的个人要求调查委员会对资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七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出席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代表大会选举。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出席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当如实向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大会主席团应当向大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必须在代表中提名。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全选举办法规定的候选人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候选人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增城市出席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 一,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所提的候选人数超过上款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主度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的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上款规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三十九条 代表大全会议全体会议选举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本市出席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到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要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可以依照本议事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