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团和大会的有关委员会对议案进行审议时,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邀请提案人、有关的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必要时有关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方案及决议、决定草案可以在表决前提出书面修正案,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交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案的议案,在代表大会或者大会的有关委员会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要常务委员会作进一步天空后审议通过,并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代表大会下资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议案修正案,在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代表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军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议案审查委员提出审查报告,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组织研究处理,或者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闭幕之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再作答复。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早查计划和预算
第二十五条 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与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本年度预算草案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后,经各代表团审议,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 人表大会会议期间,对市人和预算情况和预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草案执行情况的报告,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千,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连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预算和预算草案,并交各代表团审议,再由主席团决定将两个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计议表决。
第五章 质询
第二十七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八条 质询的事项应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不宜涉及下列事项: (一) 与代表个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问题; (二) 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 第二十九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代表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的,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见;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答复。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提出质询案的情况书面印发全体代表。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三十一条 质询案在主席团作出处理决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