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副秘书长人选: (二) 会议日程; (三) 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 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 (五) 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受主席团的委托,可以处理与会议议程、会议日程有关的 具体事项。主席团常务主席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召集各代表团团长开会,听取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和会议有关事项的审议意见,或者就有关议案的重大 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代表的,应列席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大会选举出席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列席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代表大会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大会秘书处认为需要可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并对记者采访会议进行安排。 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经主席团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高旁听席。申请旁听者凭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向学常务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单位、组织提出申请,或者委托代表提出旁听大会全体会议的申请。 常务委员会可以邀请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员旁听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具体事宜由常务委员会委托人民政府外事部门负责办理。 旁听人员可中头或者书面向大家秘书处提出有关增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秩序,不得妨碍会议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在主席团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事务。 秘书处根据会议需要可设立若干会务组,在秘书处领导下负责办理会议的各项具体事项。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任期一届。委员会成员,届内可作个别调整。 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常务委员会在本届代表中提名,提请预备会议通过。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九条 代表大会在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代表大会的有关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或者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研究并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经主席团通过后书面印发会议。 对于不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经提案的同意,可以由主席团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转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条 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评和方案。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部门应当分别提供有关资料。 在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报告时,代表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