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9年3月19日增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表大会选举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增城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有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代表大会依照本规则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 提出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议程草案; (二) 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 决定列席会议人员; (四) 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代表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工作报告、市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发给代表。 临时举行的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应当出席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请假。
第九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特少的选举 单位,可以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合并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选举代表团团长一人、 副团长若干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视代表人数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推选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
第十条 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代表大 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事项的决定。 提交预备会议选举或者决定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事项的决定,由学常务委员会向预备会议提出草案。预备会议前,交各代表团讨论。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对有关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并向预备会议作说明。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交预备会议选举务审议通过的各项草案,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十一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由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 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推定主席团成员若干人轮流担任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主席团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才能举行。主席团决定问题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决定下列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