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质 询 第三十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一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质询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有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一以上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时,受质询机关机关应当重新作出答复。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简明扼要。第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发言时间,但延长发言时间不能超过10分钟。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五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方为通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表决议案可以赞成或者反对或者弃权。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六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如果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法规案、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 补选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三十八条 表决人事任免案时,根据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免增城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办法》规定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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