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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增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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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18 16:18:31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提请机关或者提案人应书面说明撤销其职务的理由。
    常务委员会审议撤销职务案时,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
    第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请,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委员会或者提案人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会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对常务委员会会议已作出决议并在实施过程中的议案,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有关机关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该议案实施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先由承办机关就议案在办理提出实施方案或者办理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委托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监督个案,审议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违法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发出法律监督书。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报告。
    上述工作报告以书面形式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五日前送交。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作专题工作报告时,应当由市长、院长、检察长到会作报告;市长、院长、检察长因事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常务委员会作专题工作报告时,应当由有关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专题工作报告后,可以由全体会议审议,也可以由分组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专题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
第五章   评   议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工作评议,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述职评议。
    第二十五条  评议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中进行;也可以由常务委员会委托主任会议进行,并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评议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语言前,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对受评议单位或者述职人员的情况进行了解除发,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报告。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对受评议单位或者述职人员情况进行了解时,可以邀请本市选举的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参加。
    第二十七条  在评议会上,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述职人员应当根据评议要求作工作报告或者述职报告,并回答问题,听取意见。对评议中所提出意见有不同看法,可以进行解释和申辩。
    第二十八条  被评议单位有关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常务委员会可以邀请被评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负责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评议会议。
    第二十九条  评议后应形成评议意见。被评议单位或者述职人员根据评议意见,应当在三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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