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极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增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增城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进行工作,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努力做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向常务委员会请假。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及有关文书材料,通知并分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必要的时候,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委员、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各镇人大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工作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由工作人员记录。会后,整理出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提出的重建议、批语和意见,由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整理,经常委会主任审阅后,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初步审查,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出议案的时间,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天前。 第十四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天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提交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的书面报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职务呈报表》、拟任命人员考察材料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由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到会提请任免。正职领导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当说明原因并委托副职领导人到会代为提请任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