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经主任确定,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中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主任会议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请假外,应当出席主任会议。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 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 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 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各项选举、任免建议名单; (五)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提出的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六)根据工作需要,对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七)讨论和拟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稿),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八)听取和讨论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以及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的工作报告;指导和协调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决定常务委员会机关思想、组织、业务和制度建设的事项; (九)贯彻落实市委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的重要指示、决定; (十)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常务委员会正、副主任或办公室提出,由主任确定。 第八条 在主任会议举行的二天前,办公室应将开会日期,地点和议题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不定期召开。 第九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和决定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主任会议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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