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同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制度
(2000年12月20日增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工作联系,沟通情况,协调工作,保证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决定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与"一府两院"领导之间的联系制度。 (一)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与"一府两院"主要领导一般每年召开二次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联席会议内容: l、讨论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事项; 2、征求对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的意见和建议; 3、研究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全年审议的主要议题以及"一府两院"拟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4、研究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有关事项; 5、研究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协调关系。 (二)全市性的紧急任务,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和"一府两院"领导之间要及时互通情况,交换意见,以便协调工作。 (三)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可以向"一府两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了解情况,就某方面的工作交换意见,并视情况向"一府两院"有关领导通报。 (四)"一府两院"领导就某方面工作直接同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商议。 第三条 关于互相列席会议 (一)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根据有关内容,邀请"一府两院"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召开的重要会议,根据需要邀请"一府两院"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 (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 (三)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市性的重要会议,应邀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参加。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召开重要工作会议或专业会议,应根据情况邀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或通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 (四)市人民政府组织大型活动或"一府两院"部门开展专项活动,应通知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派员参加。 第四条 关于视察、执法检查、评议及专题调查研究 (一)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有关人员和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视察、执法检查、评议和专题调查时,应提前将视察、执法检查、评议和专题调查的内容、要求、时间等通知有关部门。视察、执法检查或专题调查时,有关部门应有主要领导陪同,必要时可请"一府两院"领导陪同。 (二)被视察或检查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准备,密切配合,实事求是汇报。对人大代表和检查组同志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要认真研究办理。 (三)"一府两院"各部门要为前往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查的人大代表和有关人员提供方便,积极协助完成任务。 第五条 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等的落实和办理 (一)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凡需"一府两院"办理的,"一府两院"应认真贯彻执行,并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应加强督促、检查,并及时向主任会议汇报,确保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