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20日增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增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建设,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确保常务委员会依法集体履行职责。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提前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妥善安排好其他工作,并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在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会议议题进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服从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九条 在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工作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所在办事机构的工作,认真执行相关的工作制度。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工作中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给的任务。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评议、专题调查等各种活动。参加这些活动时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严于律己,不准牟取不正当收益。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保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对外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向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作出检查并认真整改。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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