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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增城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

日 期:

2006-9-18 9:41:06


    被提请任命的人员,应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人选还应作供职发言。
    第十三条  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因犯错误或有违法行为,需对其进行警告、记过、记大过和降职处分的,由提请任命机关决定执行,报常委会备案;需撤销其职务的,由提请机关报请常委会审议决定。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提请机关或者提案人应当以书面说明拟撤销其职务的理由,同时附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撤销职务呈报表》,被提出撤销职务人员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
    第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和撤销职务案,采取无记名表决方式。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和撤销职务人员可以赞成,可以反对,也可以弃权。拟任免或撤销职务人员,必须获得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如果发现拟任免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免问题,由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进行表决。待问题查清后,提出书面报告,再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提交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对提请常委会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认为必要,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提请常委会再次任命。经两次提请任命未获得通过的人选,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
    第十六条  常委会通过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委会向外公布并向提请机关发出任免职务通知书,抄送、抄报有关单位;由提请机关通知任免人员到职或离职;在未经常委会依法完成任免职务手续之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公布,任免人员不得先行到职或离职。
    凡经常委会任命或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常委会主任签署。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的,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届满时,其任职自行终止,不必办理免职手续。
    第十九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必须在两个月内提请常委会任命新一届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换届后,由上届常委会任命的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其职务不变动的,不必重新办理任命手续,如不再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应办理免职手续。
    第二十条  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因机构名称改变但工作性质和范围没有改变的,不重新办理任命手续;因机构撤销或者本人在任期内去世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上述情况应当在两个月内由原提请单位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提请任命新机构人员职务的,须同时附有依法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  凡经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每年要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写出述职报告,报常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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