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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增城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

日 期:

2006-9-18 9:41:06

(1988年10月28日增城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
2000年12月20日增城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依法行使增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全国、省和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或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和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如果人选不是副职领导人,应决定任命其为副职领导人,再决定其代理职务。决定代理检察长,由市人民检察院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代理市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行使职权到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出市长、院长、检察长为止。
    第三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四条  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委、办、局主任、局长的任免,由市人民政府报广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根据市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六条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由市人民检察院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
    第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常委会任命的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市人民政府的委、办、局主任、局长,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书面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接受后,市人民检察院须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康复或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主任为止。
    第十条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的书面报告提出,同时附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职务呈报表》,拟任命人员考察材料或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上述报告和材料应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十天送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
    凡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凡提请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在审议任命前须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才提请审议任命;考试不合格的,应给予一次补考,补考不合格的,不提请审议任命。
    第十二条  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任免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应到会作提请报告,介绍任免人员的情况和任免理由,听取审议意见,回答有关问题。正职领导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当说明原因并委托副职领导人到会代为提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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