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把代表工作列入常务委员会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联系代表的领导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同本级人大代表保持联系,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增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各镇人大和有关战线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建立增城市人大代表联组、小组,代表联组、小组各推选组长、副组长,并分别聘任联络员为代表活动服务。 第四条 代表联组、小组活动每半年至少一次。活动的主要内容: 1、学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2、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和作出的决议、决定; 3、进行视察和调查,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了解、检查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4、联系原选举单位和选民,听取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5、学习和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6、总结、交流代表活动经验。 第五条 代表联组、小组,应当根据增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和代表的意见,制订代表活动计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代表每人每年用于增城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的时间不少于五天。 第六条 增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同各选举单位的联系,为各代表联组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共同做好代表工作。 第七条 增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每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统一组织市人大代表进行视察,为代表出席大会审议各项议题做好准备。 第八条 增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活动,进行执法检查或专题调查。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组织视察部门转有关国家机关和被视察单位研究处理并答复。 第九条 增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草案),可印发给有关代表征求意见;举行常务委员会议时,可邀请有关代表列席。 第十条 增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组织代表听取本级国家机关的工作情况报告,进行询问及评议;组织代表与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座谈、交流情况;委托各办事机构在代表视察中约见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和联系安排代表持证就地视察工作。 第十一条 增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督促有关国家机关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组织检查或向代表通报办理情况并向有关国家机关转达代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增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代表提供专用信封和信笺,接待代表来信来访。对代表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认真处理并答复。 第十三条 增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参加原选举单位或本级有关委员会组织的代表活动,向代表通报情况,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也可通过走访、座谈的形式,联系所在单位、系统的人大代表,或有选择地联系一些界别的代表,密切同代表的联系。每年每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不得少于五名。 |